今天最大的变化便是早上吵醒自己的不是闹钟,而是窗外叽叽喳喳的鸟叫声;也许是未曾关注,一时竟对这久违宁静中传来的叫声颇有些欣喜;待洗漱穿衣,步出门外,看着错综杂乱枝桠上灰色的一团团的小鸟蹦来蹦去的,并未看到象征着初春的泛黄抽芽,手上的一缕阳光却不小心漏出了些许暖意;春天,终是要来了。
在过去的五十多天里,我们经历了绝望,见证了伟大,也体会到了无数的感动;当病毒仿佛如洪水猛兽般要席卷全国的时候,是一个个义无反顾的背影,是一次次异域同天的支援,更是数万万同胞的齐心协力,带给了我们莫大的信心和最后的希望。
而今瘟疫的冬天或许要过去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束,反倒是意味着一种开始;一种赏有功,罚罪过的开始。对这场战役中有着卓越贡献的勇士们我们自不必多说,今天我们要关注的是破坏这场防疫战争的人,他们将要迎来什么样的惩罚?
2月5日,潍坊警方发布通报称,潍坊市市民张某芳在被确诊患病的情况下依然隐瞒自身行踪,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月3日被立案侦查。在这个通报发出的一个小时之内,我所律师就对此案例展开分析和讨论,认为张某芳最终将受到多重的处罚要跟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有很大关系,而基于此,我们也对张某芳的后续情况一直予以关注。
在我们关注的后续消息中,因张某芳的行为所导致的被隔离人数包括68名医务人员,49名普通市民共117人,其中最小的被隔离人仅一岁四个月大。而后疑似被张某芳直接或者间接感染的确诊人数达到16人,张某芳本人也被冠以“山东毒王”的称号;2月11日,距张某芳被收治仅8天后,他被治愈出院,潍坊市公安机关在病房门外等待已久,随即就将其逮捕。那么这逃过了病毒魔爪的张某芳,法律又将会给他什么样的制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堤、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张某芳恶意致使多人陷入明显传染危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根据该条犯罪的处罚规定,对于犯此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张某芳致多人被确诊感染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此处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张某芳的行为最终致使十几人被确诊,如果这十几人出现病危乃至死亡的情况,张某芳此前的行为性质恐怕就属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严重情形了,那么他面临的就至少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若没有出现此处所说的严重情形,对张某芳就应当使用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张某芳的行为情节恶劣,不宜对其从轻处罚,因此若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他面临的有可能是四至七年的有期徒刑。而这最终的答案,相信很快就会到来。
冬去春来,山河仍在;繁华很快将会再现,面对磨难,我们终将以胜利者的姿态再次沐浴阳光;而对那些趁机违法乱纪的人,我们只能告诉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