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绍磊律师:从法治视角看封村封路

分享到 2020年02月16日     

疫情发生后,国家和各地政府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应对,如进出交通进行限制、各地对高危人群进行严格筛查和密切监控等。这些有力措施对控制疫情起到显著作用。但这些措施也给人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不便。我们如何从法治角度看待这些封村封路疫情控制措施呢?


首先,这些强制措施性质上属于卫生控制措施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应当切断传播途径,必要时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据此法律依据,湖北的武汉等多个城市陆续采取了封闭对外交通、隔离人群的措施。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此次新冠病毒疫情依法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目前多个地方政府启动一级防控响应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


其次,实施卫生控制措施应当准确适用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但强制隔离针对的是特定群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而只是“武汉返乡人员”, 对这些人是不能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对于封村封路应采用设置警示牌,拉警戒线,专人值班劝导等方式,阻止疫情传播。但不能阻断村居救济通道,特别不能封堵村居外的交通道路。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判刑死刑。


最后,依法依规的过程当中还应坚持比例适度原则,以体现人文关怀。


在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给我们普法说:“要讲究方式方法。。。各地疫情的严重程度不一样,我这个当地采取什么样的防控措施,要跟当地的疫情发展情况相适应,应当要注意一个比例原则,也就是老百姓讲的适度原则。要尽量降低对老百姓生产生活的影响。


正如焦点访谈节目组的话语: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非常之时,要有非常之举,但这一切都应该在依法的前提下,在情理的范围内。我们每个人都是防控疫情的参战者,主力军,包括你我在内,都要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