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你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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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翘首期盼,“社会百科全书”——《民法典》来了!这是一部关乎人们生产与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法典,更是一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创新、繁荣社会文化生活的法典。

《民法典》生效后,在物权、债权、婚姻、继承等领域即取代了现行的各单行法,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则考虑到了知识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采取了在《民法典》中保留总则、各单行法独立成典的模式,从而为各单行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提供了弹性空间。那么,《民法典》为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哪些变化呢?

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确立是《民法典》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我国传统的民商事侵权赔偿原则主要是补偿原则,即当事人因他人侵权造成的损失应当获得足够的赔偿以弥补其损失。我国的知识产权单行立法遵循了这个基本原则。但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有时难以用有形的损失进行评价。例如,一个人未经同意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著作权人究竟损失了哪些有形的物质利益,是难以说得清楚的。如果不对著作权人进行保护和救济,著作权人失去创作新的作品的积极性,侵权人的行为不能有效地遏制,整个社会和国家精神文化生活的发展就受到了影响。正是顾及到了这种社会发展对立法变革的需求,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逐渐完善和确立了以补偿原则为主,以不当得利返还原则、法定最高赔偿额原则为辅的赔偿原则。现在,《民法典》又把已经在《商标法》《专利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上升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总原则,不但可以有效制止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而且,未来可以期待,对于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领域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也可以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即可以获得权利许可使用费的数倍作为赔偿。这样,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就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民法典》就是一部保护创新的“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