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最高院:司法拍卖中的买受人未按照《竞买须知》的期限缴纳款项,拍卖是否应当撤销?

分享到 2019年10月30日     

裁判要旨

本案司法拍卖中的买受人迟延付款行为客观存在,但由于买受人确已在一定时间内付清款项,尚不足以判断该逾期付款行为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申诉人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逾期付款行为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故执行法院未因此裁量撤销拍卖,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叶开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18)最高法执监197号】

争议焦点

司法拍卖中的买受人未按照《竞买须知》的期限缴纳款项,拍卖是否应当撤销?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根据上述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根据要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17年8月3日前缴纳余款,买受人直至2017年8月24日才陆续付清余款。买受人迟延付款行为客观存在,但由于买受人确已在一定时间内付清款项,尚不足以判断该逾期付款行为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申诉人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逾期付款行为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故执行法院未因此裁量撤销拍卖,并无不当。利害关系人认为买受人迟延付款关涉其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应当要求买受人承担责任的,可以依法另行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来源:法门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