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最高院:在《关于调整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发布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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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19]14号)虽然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案立案时间系在该通知发布之前,故不适用该规定。

案例索引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281号】

争议焦点

在《关于调整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发布前已经立案的是否适用该规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申基实业公司、重庆鸿恩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孟青、申柯、彭婧**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故重庆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本案被告之**申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系涉港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基实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19]14号)虽然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案立案时间系在该通知发布之前,故不适用该规定。另,因本次裁决仅解决申基实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确认问题,不涉及其他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本院在本裁定中不再将其他被告列为当事人。

来源:法门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