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最高院:有关从政策性农业保险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的约定无效

分享到 2019年10月15日     

裁判要旨

我国目前有关规定严禁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规范的监管措施,规避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应当予以贯彻实施。

案例索引

《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919号】

争议焦点

从政策性农业保险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佣金条款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保险,旨在保护和扶持我国农业发展,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和因灾损失,具有公益性。鉴于该性质和目的,银保监会下发《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明确“严禁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财政部颁布《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除农户委托外,地方财,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与经办机构办理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费,不得用于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规定严禁从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费中提取手续费或佣金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规范的监管措施,规避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上述规定内容,不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有同层级效力的其他规范的规定相冲突,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应当予以贯彻实施。

本案中,安诺保险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险种即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与一般商业性保险不同,其收取的大部分保费来自中央地市县四级财政补贴,与国家财政资金具有关联性。《共保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第5项约定的“七家保险公司按照各方投标时保险经纪佣金报价的平均值承担保险经纪佣金”“种植业保险项目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为总保险费的10%,养殖业保险项目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为总保险费的6%”等佣金条款内容,明显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上述内容相悖。虽然该佣金条款同时约定“保险经纪人佣金与保费无关”,但基于案涉保费来源的特殊性以及保险公司专款专用的商业运营模式,结合“七家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的事实,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经纪人佣金与其收取的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保费之间难以脱离关系。安诺保险虽主张其诉请的佣金与上述规定内容中所指的“佣金”并不完全相同,人保云南分公司可以从利润及农业保险其他业务收入中予以支付,但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同时,从履行佣金条款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看,若允许从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保费中提取佣金并予以支付,不仅会影响国家财政资金的监管,还会影响广大投保农户及农业经营者的理赔,涉及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佣金条款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来源:法门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