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木与顾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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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017)鲁0105民初1141

原告:潘金木,男,19774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荣,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顾正兴,男,19827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潘金木与被告顾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23日立案。原告于20178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金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秋刚

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

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