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5民初1141号
原告:潘金木,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荣,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顾正兴,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潘金木与被告顾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金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秋刚
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
人民陪审员 白恩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