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陵锋与济南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

分享到 2019年06月12日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5)历城民初字第4017

原告:孟陵锋,男,19706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程金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亿,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加亮,男,19728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澎,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泉鑫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付杰生,经理。

原告孟陵锋与被告济南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加亮、被告济南泉鑫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1230日立案。原告孟陵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孟陵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得原

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