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2民初1421号
原告刘昌印,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兴英,院长。
委托代理人所晓雁,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昌印与被告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昌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昌印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昌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刘昌印负担。
审判员 董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冉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