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坤与谢大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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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4民初1453

原告:李兆坤,男,196710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娜,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大磊,男,198010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李兆坤与被告谢大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2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4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兆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大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兆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4.9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126日至起诉日延期支付利息2940元(按同期银行五年贷款利率年6%支付);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日至还款日延期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五年贷款利率年6%支付)。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临邑县高新开发区工地负责铺地面、砌地沟、垒墙、警卫室等工作,大约干了一年时间,直到2017126日尚欠原告工资4.9万元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李兆坤在本案中将要求支付的利息变更为按同其解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1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谢大磊未作答辩。

李兆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谢大磊于2017126日出具的《欠条》,因谢大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本院对该证据审查后予以采信,并依该证据结合李兆坤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李兆坤为谢大磊提供劳务。谢大磊于2017126日向李兆坤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李兆坤工程款4.9万元整。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因谢大磊未能支付以上款项,李兆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李兆坤要求谢大磊支付劳务费用4.9万元,其就此主张提供了谢大磊于2017126日出具的欠条,其该项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还要求谢大磊支付以上款项的利息,因谢大磊未及时支付以上费用,客观上造成了李兆坤的经济损失。李兆坤要求谢大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亦于事有理,本院一并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谢大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兆坤支付劳务费4.9万元;

二、谢大磊向李兆坤承担以上款项的利息,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7126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计649元,由谢大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春疆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