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阳与王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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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7)鲁0104民初4988

原告:李晨阳,女,20126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李世停(原告李晨阳之父),198810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凡,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影,男,19984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亚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

法定代表人:李宝宪,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李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艳艳,女,19905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李晨阳与被告王影、济南亚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113日立案。原告李晨阳于20181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晨阳以其伤情尚未最终确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影、济南亚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晨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晨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计173.5元,由原告李晨阳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赖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