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与济南厚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分享到 2019年06月12日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鲁01行终241

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市民政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玉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继华,该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铸,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济南厚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一凡,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民政局因被上诉人济南厚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行初1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市民政局以被上诉人济南厚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问题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济南厚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上诉人济南市民政局对其诉求已积极完善弥补纠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市民政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济南厚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市民政局撤回上诉;

准许一审原告济南厚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济南市民政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继发

审 判 员  高同先

代理审判员  明 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