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483号
原告:济南时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毕经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惠,女,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臣,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时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时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时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时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济南时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乐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书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