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2民初4187号
关键词:山东律师;济南律师;山东天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
原告赵长举,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宋瑞友,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士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一凡,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举与被告山东天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长举于2017年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长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长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90元,减半收取8895元,由原告赵长举负担。
审判员 于毅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