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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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4民初3689

原告:赵某某,女,19411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某(系赵某某之夫),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26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系王某某之女),住济南市。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6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某、杨正方与被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某每月增加护理费2200元;2.判令王某某支付赵某某7795元;3.判令王某某支付赵某某20181月至20184月医疗费3368元;4.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赵某某与王某某系母子关系,赵某某年事已高,患有尿毒症等疾病,每个星期需要到医院透析三次,并且赵某某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去医院透析需要特殊车辆接送。201712月至今,赵某某身体每况愈下,急需补充各方面的营养,因此购买了7795元的营养品;20181月至20184月,赵某某身体状况太差,各项治疗费用均有所增加,医疗费共计支出3368元。因赵某某的丈夫年事也己高,本身都不能照顾自己,更无力照顾患病且残疾的赵某某,因此赵某某聘请了专业的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照顾,护理费每月3400元。赵某某与丈夫虽有收入,但两人收入用于支付医药费、生活费后己入不敷出,不足以再支付赵某某的护理费。201791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010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2017)010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某某每月向赵某某支付赡养费600元、打车费720元、护理费1200元、并且王某某应当每月至少探望赵某某2次。现因王某某每月支付的1200元护理费不足以赵某某雇佣专门的护理人员,因此赵某某要求王某某再增加支付护理费2200元。并且,王某某自(2017)010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也从未探望过赵某某。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赵某某的诉讼请求,维护赵某某的合法权益。

王某某辩称,1.我父母两人月收入过万,其二人共有的位于济南市经三路的房产已变卖,估计有几十万房款;2.我母亲赵某某现有门规,大多数医疗费用均可报销,自己只需支付1000元左右的医疗费;3.我因母亲赵某某起诉赡养一事精神受到打击,目前无业,没有赡养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某某与王延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两子,即长子王某某、次子王某甲。王某甲于2007年去世,王某某早已独立生活。赵某某年老体弱,身患高血压、骨关节炎、椎间盘突出等多种疾病。2011年年初,赵某某被确诊为尿毒症,需每周透析三次,至20146月(王某某认为至201510月)王某某承担了应尽的赡养义务。此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未再履行赡养义务。2017410日,赵某某曾起诉王某某至本院,要求王某某支付护理费、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本院于201791日作出(2017)鲁0104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护理费用1200元,每月探望赵某某2次,并支付打车费用720元、救护车费用860元、医疗费7188.43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另查明,赵某某自认其每月退休金3400元,老伴王延某每月退休金4500元。诉讼过程中,赵某某主张自己与老伴王延某年事已高,因此聘请阳光大姐家政专业的护理人员,护理费每月需3400元。赵某某向本院提供了20181月至4月期间其在济南军区总医院就诊的医药费用单据,数额为3368元;赵某某向本院提交20171215日济南柏年康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堤口路分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拟证明其购买了太牌君太胶囊、藏宝保健滋补液等营养品7795元。王某某对上述医药费、营养费真实性予以认可。

再查明,王某某经商多年,原系济南汽配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王某某母亲赵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身患尿毒症多年,每周透析三次,出行需坐轮椅;其父亲亦已年逾八十,也多病,自己长期一人照顾老伴,身体每况愈下,现已力不从心,因此赵某某聘请专业家政人员照顾自己及老伴,属于人之常情,每月3400元护理费用也是合理性支出,现因王某某不能在二老身边照顾,故王某某应向赵某某支付部分护理费用。因本院在(2017)鲁0104民初1826号民事案件中已判决王某某每月向赵某某支付赡养费600元、护理费1200元,同时本院考虑到赵某某、王某某夫妇每月也有数额可观的收入,故本院酌情判决王某某每月另向赵某某支付护理费600元。赵某某要求王某某另行支付医药费3368元、营养品7795元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自20189月起每月向原告赵某某增加支付护理费用600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医药费3368元;

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营养费7795元;

四、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永晶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