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民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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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3民初6046

原告:杨兴民,男,1955103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济南市,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杨小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周逢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女,该行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颖,女,该行副主任科员。

第三人:师娓娓,女,19613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城管局槐荫分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第三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师娓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27日立案。原告杨兴民于20181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杨兴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