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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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鲁执复34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特华达州新城堡县威名顿市橘子街1209号公司信托中心。

法定代表人:安东尼·希帕姆,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勐,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异议人):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主楼20703号。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裕,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执异7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81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在执行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下称高士通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魅力四射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魅力四射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魅力四射公司对该执行通知不服,向济南中院提出异议。该公司称,高士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济南中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高士通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于2014911日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86号裁决书(下称0786号裁决书),而高士通公司自收到该裁决书后,在长达三年的时间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且,高士通公司没有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理由,其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南中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高士通公司辩称,2014911日,贸仲作出0786号裁决书,裁决为:(一)申请人(魅力四射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士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被申请人应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债权转让款人民币4564万元,……”。魅力四射公司自2014919日收到该裁决书后,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该裁决作出后,2015325日,高士通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四中院)提起撤销0786号裁决书的申请并被受理。2015619日,北京四中院作出(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00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高士通公司的撤裁申请。2015228日,高士通公司向贸仲提起仲裁,请求解除0786号裁决书确认的高士通公司与魅力四射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并要求魅力四射公司支付该协议项下的迟延付款违约金。2017710日,贸仲作出(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70号裁决书(下称0870号裁决书),对0786号裁决书裁定的《债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再次确认,认定魅力四射公司应向高士通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4564万元,并裁决魅力四射公司向高士通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312027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因存在撤裁以及再次仲裁之事由而中断,应自2017710日起重新计算。

济南中院查明,贸仲于2014911日作出0786号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为:确认魅力四射公司与高士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魅力四射公司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高士通公司支付相应的债权转让款人民币4564万元。高士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2015619日,北京四中院作出(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001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高士通公司提出的撤销078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2015228日,高士通公司向贸仲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魅力四射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31842530元,随后于2015814日变更仲裁请求为解除双方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裁定魅力四射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31842530元。2017710日,贸仲作出087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高士通公司解除《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请求,魅力四射公司向高士通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31202780元。20171016日,高士通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0786号裁决书,济南中院于20171021日作出(2017)鲁0170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魅力四射公司向高士通公司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以上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济南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高士通公司向济南中院申请执行0786号裁决书,济南中院于20171016日受理后,作出(2017)鲁01701号执行通知书,魅力四射公司以高士通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士通公司申请执行0786号裁决书是否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0786号裁决书于2014911日作出,其相关内容为要求魅力四射公司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高士通公司支付相应的债权转让款人民币4564万元,即魅力四射公司应当在2014922日前向高士通公司履行支付义务。据此,高士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也应自此时起计算两年,即截至2016922日。而高士通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0786号裁决书以及再次申请仲裁的行为既不属于申请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也不属于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法定情形,故不能认定为构成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在0786号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三年多的时间内,高士通公司既未向法院申请执行,且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故其申请济南中院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效。

综上所述,异议人魅力四射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济南中院予以支持。济南中院遂于20171123日作出(2017)鲁01执异757号执行裁定,对该院(2017)鲁01701号案件不予执行。

复议申请人高士通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济南中院(2017)鲁01执异757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是:一、(2017)鲁01执异75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一)复议申请人向被执行人提出了履行请求。根据0870号裁决书第12“2015817日,申请人(高士通公司)向仲裁院提交变更仲裁请求书,增加了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第18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魅力四射公司)没有支付4564万元债权转让款,足以构成对《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足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义务的违背,同时构成对0786号裁决书的违背以及第20页到22页多处记载,明确了复议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0786号裁决书中支付4564万元本金的义务。复议申请人解除合同的原因恰恰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支付0786号裁决书中应付的款项,足以说明至少在2015817日变更诉讼请求时,复议申请人向被执行人直接针对4564万元本金提出了履行请求。(二)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债务。根据0870号裁决书第19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澄清说,其已出具了书面的承诺函,愿意支付款项4564万元,以符合0786号裁决的要求及第22被申请人则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没有能力履行裁决义务,并在庭审时对付款作了承诺,对自身拥有资产情况作了说明等记载,被执行人明确作出了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0870号裁决书第1821页,尤其是第21在此,是被申请人愿意履行合同0870号裁决正是考虑到被执行人一再承诺同意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没有支持复议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请求。诉讼时效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0870号裁决于2017710日作出,执行时效至早也应从该期间起算。(三)复议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复议申请人针对0786号仲裁裁决,分别向北京四中院提出了撤裁申请、向贸仲提出了仲裁申请,这两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均会影响0786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这两个案件支持了复议申请人的请求,则0786号仲裁裁决书则没有申请执行的必要。二、(2017)鲁01执异757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申请人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0786号仲裁裁决及向贸仲申请仲裁均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济南中院认为不能构成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是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另外,复议申请人在0870号仲裁裁决中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也可以看出复议申请人向被执行人提出了履行请求。三、被执行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提到曾要求向复议申请人支付款项但复议申请人不配合,但0870号仲裁裁决中又表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本金,前后矛盾。

本院查明,复议申请人高士通公司就其与被执行人魅力四射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所产生的争议申请仲裁一案,贸仲于2017119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并于2017710日作出了0870号裁决书。0870号裁决书第二部分仲裁庭意见中载明:“……被申请人(魅力四射公司)在庭审中澄清说,其已出具了书面的承诺函,愿意支付款项4564万元,以符合0786号裁决的要求。……申请人(高士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还包括被申请人没有经济能力履行《债权转让协议》规定的债务义务。被申请人则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没有能力履行裁决义务,并在庭审时对付款作了承诺,对自身拥有资产情况作了说明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济南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本案是否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本院认为,可以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分为两个:一是能否认定复议申请人高士通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了履行要求;二是能否认定被执行人魅力四射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效内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关于能否认定复议申请人高士通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了履行要求的问题。第一,复议申请人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以及向贸仲提出了新的仲裁申请,两申请的审查结果虽然与0786号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执行有关联,但这两个申请的内容并非是对0786号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债权主张权利,与申请执行不具有同等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上述两行为并不能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第二,复议申请人主张自己提出了履行要求,系由向贸仲提出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推定而来,并没有其他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曾向被执行人提出过履行要求。因此,本院认为,不能认定复议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前向被执行人提出了履行要求。

关于能否认定被执行人魅力四射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效内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魅力四射公司在2017119日贸仲审理复议申请人高士通公司申请仲裁一案的庭审过程中对履行义务作出了承诺,但是,0786号裁决书系2014911日作出,并及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显然,在被执行人作出履行承诺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而能够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作出,期间届满后的履行承诺并不能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结果。因此,复议申请人以超出申请执行时效的履行承诺主张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既不能认定复议申请人高士通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了履行要求,也不能认定被执行人魅力四射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效内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同时,本案也不存在其他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济南中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裁定本案不予执行,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执异75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启江

审判员  马向伟

审判员  陈居山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孔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