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民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冬,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兴勐,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燕,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双星。
上诉人陈冬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晏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冬于2016年4月2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冬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陈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南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郭依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