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燕与陈冬、张双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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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14民终264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冬,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兴勐,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燕,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双星。

上诉人陈冬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晏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冬于201642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冬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陈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南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郭依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