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4338号
原告:韩某某,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平安金融代理人,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逯某某,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伟哲货运站司机,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桂江,山东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永晶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