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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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4民初4338

原告:韩某某,女,198189日出生,汉族,平安金融代理人,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逯某某,男,1979722日出生,汉族,济南伟哲货运站司机,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桂江,山东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10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89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永晶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