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4民初4233号
原告:高永年,男,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靳春荣,女,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赵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新,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永年、靳春荣诉被告山东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高永年、靳春荣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年、靳春荣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年、靳春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高永年、靳春荣负担。
审判员 左 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