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年等与山东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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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7)鲁0104民初4233

原告:高永年,男,19482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靳春荣,女,1951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赵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新,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永年、靳春荣诉被告山东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830日立案。原告高永年、靳春荣于201711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年、靳春荣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年、靳春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高永年、靳春荣负担。

审判员 左 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