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2民初2001号
原告白晓晨,男,1985年9月5日,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林吉兵,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联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晨与被告鲁联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晓晨提出对被告鲁联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晓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晓晨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 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甄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