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荣与李锡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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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5)槐民初字第2109

原告杨传荣,女,19524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现住济南市。

被告李锡元,男,19588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庆英,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传荣诉被告李锡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9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1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传荣,被告李锡元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传荣诉称:原告自2006年起在槐荫区道德街184号院传达室居住并负责该院的开关门及院内卫生清理工作。被告2010年入住184号院,从2010年起被告从未支付过卫生清理费。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613元的卫生清理费。

被告李锡元辩称:答辩人是自然人而非用人单位,所以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和纠纷。答辩人家住德裕家园,原告所称自2010年入住道德街184号院内从未付过卫生清理费不属实,实际上此院内房屋为答辩人之子李琦所有,答辩人并未在此居住,更无需向原告承担卫生清理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传荣称其是被济南市槐荫区物资局孙局长妻子雇佣到道德街184号院内传达工作,负责看大门跟打扫卫生。2006年的时候是院内职工家属轮流给钱,不一定,一户每个月应该是10块钱。李锡元进院后就骂我,不让我在这干了,也不给我卫生清理费。

被告李锡元称其并不在该处居住,是儿子李某的房子,为此其提交了道德北街房产的房产证件,该证件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被告李锡元还称其进院时发现传达室弄得很乱就说了原告杨传荣几句,双方可能发生了点口角;被告李锡元还提交了失业证一份,并说明自己也属于失业人员,也属于困难人群。

以上事实,除上已提及的证据材料外还有当事人的在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杨传荣对其要求被告李锡元支付其卫生清理费613元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根据原告杨传荣的陈述及被告李锡元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杨传荣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与被告李锡元之间就卫生清理工作形成劳务关系。因此,原告杨传荣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传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传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