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与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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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鲁民一终字第350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玉山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波,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袁磊,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海辰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孙培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文钢,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茂信,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65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10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86698元减半收取43349元,由上诉人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爱华

审判员  张 豪

审判员  娄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