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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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民申字第146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淑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传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淑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臧俊怡,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鹿城装璜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思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装璜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