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某甲与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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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4民初4341

原告:逯某甲,男,200664日出生,汉族,济南新世界小学六年级学生,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韩秀慧(原告逯某甲之母),198189日,汉族,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销售员,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逯某乙,男,19797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逯某甲与被告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10日立案,原告逯某甲于20189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逯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逯某甲负担。

审判员  岑玉洁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彤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