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4341号
原告:逯某甲,男,200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新世界小学六年级学生,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韩秀慧(原告逯某甲之母),1981年8月9日,汉族,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销售员,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逯某乙,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逯某甲与被告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逯某甲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逯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逯某甲负担。
审判员 岑玉洁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彤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