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槐民初字第2618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洁员,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友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工人,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岑玉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