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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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4)历城民初字第3194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23日,麦之园蛋糕店业主,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515日,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1021日以双方达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灵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桂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