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历城民初字第3194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3日,麦之园蛋糕店业主,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5日,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灵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桂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