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敦泽、王丽因与吴X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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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鲁01民终3252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敦泽,男,19752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女,19744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银辉,男,19685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荣,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徐敦泽、王丽因与被上诉人吴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敦泽、王丽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本院均通知其预交,在规定的期限内其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敦泽、王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

代理审判员  杨晓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