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清因与闫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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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鲁01民终1603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德清,男,19619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忠宽,男,19761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荣,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林世芳,男,19856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林德清因与被上诉人闫忠宽、原审第三人林世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林德清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德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耀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萍

代理审判员  陶巧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焦琳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