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6046号
原告:杨兴民,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济南市,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杨小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周逢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女,该行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颖,女,该行副主任科员。
第三人:师娓娓,女,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城管局槐荫分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第三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师娓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杨兴民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杨兴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