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分享到 2019年05月14日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3民初6046

原告:杨兴民,男,1955103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济南市,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杨小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周逢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女,该行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颖,女,该行副主任科员。

第三人:师娓娓,女,19613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城管局槐荫分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第三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师娓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27日立案。原告杨兴民于20181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杨兴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