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4090号
原告:逄某某,女,193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增文,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逄某某与被告曹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逄某某于2018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岑玉洁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彤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