逄某某与被告曹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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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4民初4090

原告:逄某某,女,19369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增文,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1964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逄某某与被告曹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2日立案,原告逄某某于20189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岑玉洁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彤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