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终6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立芬,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玉,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环,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
原审第三人:济南丰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槐荫区汇丰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相贵林,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兆振,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售后经理,住山东省平阴县。
上诉人马立芬因与被上诉人赵新环、张敏、原审第三人济南丰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槐荫区汇丰第五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马立芬与赵新环已经自行达成和解,马立芬于2017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立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立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上诉人马立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绪晓
审判员 吴彦沛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