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与被告郭X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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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4民初1732号之一

原告:刘慧峰,男,19659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庆忠,男,19707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匡山惠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义圆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宝卫,经理。

第三人:山东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刚,董事长。

第三人:孙刚,男,1970826日出生,汉族,山东筑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

第三人:潘涛,男,19692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刘慧峰与被告郭庆忠、济南匡山惠民投资有限公司、济南中义圆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筑城置业有限公司、孙刚、潘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36日立案。原告刘慧峰于201811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慧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慧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刘慧峰负担。

审 判 长  徐振华

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

人民陪审员  黄莲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