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1732号之一
原告:刘慧峰,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庆忠,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匡山惠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义圆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宝卫,经理。
第三人:山东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刚,董事长。
第三人:孙刚,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筑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
第三人:潘涛,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刘慧峰与被告郭庆忠、济南匡山惠民投资有限公司、济南中义圆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筑城置业有限公司、孙刚、潘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慧峰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慧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慧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刘慧峰负担。
审 判 长 徐振华
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
人民陪审员 黄莲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