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4民初484号
原告:张统金,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第一百货商店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兆晋,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被告:李颖,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原告张统金与被告陈兆晋、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统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兆晋、李颖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统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兆晋、李颖偿还我借款本金30000元与此款自2007年12月5日至2017年11月7日的利息71400元以及自2017年11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陈兆晋、李颖承担。事实与理由:陈兆晋、李颖于2007年12月4日向我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年息按35%计算。同日,我通过银行向陈兆晋转款3万元。李颖与陈兆晋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陈兆晋未作答辩。
李颖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2月4日,陈兆晋、李颖向张统金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统金人民币叁万元,按年利率35%计息,如遇到张统金需要用钱,须在十日内连本带息还清。”同日,张统金向陈兆晋银行账户中转款3万元。后张统金向二借款人催要未果,其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兆晋、李颖向张统金借款3万元,有相应的借条与银行转款凭证为证,故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陈兆晋、李颖理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张统金要求其二人偿还借款3万元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年息按35%计算,但现张统金主张的利息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兆晋、李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统金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的借款利息71400元;
二、被告陈兆晋、李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统金3万元借款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其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借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被告陈兆晋、李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岑玉洁
人民陪审员 韩春华
人民陪审员 黄莲芝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彤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