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04民初5301号
原告:郭泗才,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大地机械化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修奎,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泗才与被告济南大地机械化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泗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被告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修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泗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经十路至经八路路口清扫路段的工资福利待遇67200元(具体计算标准为4年×12个月×1400元/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至2013年3月八一立交桥东侧两个弯道清扫路段的工资福利待遇36400元(具体计算标准为[2年×12个月+2]×1400元/月);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6月起至2014年9月的老年环卫补贴4500元。
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告经济南市市中区城管机扫大队信队长安排到被告处从事道路清扫工作。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管理人员姜淑军安排原告清扫八一立交桥南头至经十路处约300米的路段每月1400元。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在原告原来工作量的基础上,姜淑军又给原告增加了经十路至经八路路口路段约700米的清扫路段。该清扫路段实际是四个人的工作量,却仅有原告及老伴两人清扫而且被告也没发放该清扫路段的工资福利待遇。2011年至2013年3月,被告又给原告和老伴增加了八一立交桥东侧两个弯道的清扫路段。该清扫路段实际是2个人的工作量;被告也没有发放该清扫路段的工资福利待遇。据原告了解,原告及老伴清扫的后来所增加路段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均已由他人冒领。也就是说原告辛勤工作所得的血汗钱,却被他人平白冒领享受。另按国家有关规定,自2012年6月起,60岁以上的环卫工每人每月补贴300元。2014年8月31日,被告仅发放了一年的补助,尚拖欠老年环卫工补助4500元。原告2014年9月开始不再从事被告处的工作。2014年12月26日去济南市中区城管局机扫大队的申诉上述情况,要求被告领导给予公正的说法,补发原告的血汗钱。但被告置之不理,还无情予以嘲弄。后,原告开始不断向济南市市中区城管局、省信访局、北京中纪委信访。信访部门建议原告走法律途径解决。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但槐荫劳动仲裁委收到原告仲裁申请的当天就以原告请求事项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诉求一直无法得到有关部门的尽心解决。无奈,原告只好通过法律援助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能够为原告主持正义,给原告一个公道。望判如所请。
大地公司辩称,1.仲裁决定书认为案件不属于劳动人事受案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比较适宜;2.原告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3.原告所述的相关事实不属实,原告在工作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已经按时足额发放,不拖欠原告的工资。4.原告所起诉的老年环卫工补贴无法律依据,且并非每年进行发放,在其公司的答复意见书中也提到了根据公司的资金情况。所以发放该补贴与否完全取决于公司说了算,并非强制性的,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原告诉请的这些事项公司已经全部给其处理过,到目前为止,原告的工资福利待遇均都不拖欠。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郭泗才提交了济槐劳人仲不〔2017〕387号《仲裁决定书》及工装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由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郭泗才与其妻子孙叶珍自2009年5月开始在大地公司从事道路保洁工作,郭泗才于2014年9月初离开大地公司,每月领取现金1400元作为劳动报酬。
2017年9月30日,郭泗才以大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要求大地公司支付:1.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实际工作量四人的路段,只领取两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其他部分被他人冒领。2.2011年至2013年3月,又给增加八一立交桥东侧两个弯道两个人的工作量,工资依然是没有增加,多干的部分被他人冒领。3.2012年6月起,60岁以上的环卫工,补贴每人300元养老保险钱,我和老伴工作到2014年8月31日,只给了一年的补贴其余未领。该委以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对郭泗才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郭泗才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下列事实及证据有异议:
郭泗才称,其根据大地公司的姜淑军的安排清扫路段,工资的数额是根据清扫路段的面积确定,这个是口头约定。自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姜淑军在原有工作量(八一立交桥南头至经十路)基础上增加了清扫路段,即经十路至经八路路口长约700米路段,实际四个人的工作量但确由其与孙叶珍两人完成,被告也没有向其发放该路段的工资,所以被告应按每个月1400元发放,计算了4年,共计67200元。前面两个路段基础上又增加了两个弯道,姜淑军安排其清扫了二年二个月,应按每月1400元标准,被告应支付36400元。工资是按照清扫路段的多少来发放工资,只是口头约定并从姜淑军处领取工资。姜淑军以现金形式给其和孙叶珍在传染病医院西边的广场发放工资,因为没有监控。拿工资都签字。2015年,其找过姜淑军要工资,但他不给处理,其当时也不知道姜淑军的身份,然后又开始找市中区城管局,但他们告诉我不是给城管局干活的,而是在经十路西边的一个公司,直到2017年才知道的被告公司名称。被告曾在2014年8月31日发放过一年的补助是4500元,该补助是60岁以上的环卫工人补贴,所以被告应向其发放自2012年6月起至2014年9月的环卫补贴,按每月300元发放。
为证实其主张,郭泗才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落款时间均为2014年12月26日的申诉材料二份《关于市中区机扫大队环卫工人夫妻被“苛扣血汗钱”的申诉》、《关于济南市大地机械化保洁有限公司环卫工夫妻被克扣血汗钱的申诉》,证明郭泗才、孙叶珍自2014年12月26日要求补发克扣的工资书写的申诉材料,被申诉单位分别为市中区机扫大队、济南市大地机械化保洁有限公司。两份材料相同的申诉事由如下:(1)、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期间,机扫大队信队长招郭泗才、孙叶珍夫妻清扫自八一立交桥南头至八一立交桥中间(经十路处)约300米,正是全运会期间,从此两人当起了“环卫工”。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两人的工作路面增加到自八一立交桥南头路口处,北至八一立交桥北头经八路路口,约700米。实际四个人的工作量及工资、福利,郭泗才、孙叶珍仅仅得到了两个人的。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又给郭泗才、孙叶珍增加了八一立交桥东侧两个弯道,相当于2个人的工作量。两人一直干着六个人的工作量,却仅得到了两个人的工资和福利。(2)、2013年4月孙叶珍在工作中因路面湿、滑到,休息五十天;清扫路段没有增加清洁人员,郭泗才一直上班,从无休息,按时按量保证了路面清洁。工资发放后,姜淑军却以所谓的“误工费”,又给其要走了孙叶珍的1000元(孙叶珍工资每月1250元)。到了2014年3月份,又将两人调到八一立交桥东,经十路两侧工作两个月,大约400多米的路段,实际干了三个人的工作量,而给两人按两个人的工资发放。(3)按国家有关规定,自2012年6月起,60周岁以上的环卫工补贴每人每月300元,而两人工作到2014年8月31日,只给两人仅一年左右的补助,其余应得的补助未领到,而给我们增加的工作量,我们都按要求完成了却没有得报酬。另外我们应得的房租补助从未领到,仅填了几次表。不同的申诉内容:在以“大地公司”为被申诉单位的材料中增加第4条、第5条,其中第4条:2014年6月7日,正在工作期间,祸从天降,孙叶珍发生车祸(车辆负全责)当天住进了省中医院,花费近柒万余元经抢救,保全了性命,但已失去工作能力。按国家有关法律如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的患病致残单位有监管的责任,而病号没得到单位的慰问更谈不上经济补助,很是苦闷,急需申诉。第5条我们的诉求:我们强烈要求济南市大地机械化保洁有限公司领导给一个公正的说法,给我们做主,补发偿还我们所付出的血汗钱及应有的工资和福利。强烈要求在本市工作五年多的孙叶珍身体状况的后续工作作出合理的处理办法。
证据2.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8月11日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复印件)、济南市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9月19日出具的不再受理告知书,证明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以郭泗才提出的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告知郭泗才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年9月19日,济南市城市管理局以郭泗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查申请,告知郭泗才不再受理。
证据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人民来访登记表,载明2017年9月18日,郭泗才、孙叶珍向济南市大地机械化保洁有限公司要回克扣的血汗钱17.8万元以及孙叶珍车祸后的补助钱。
证据4.省信访局信访须知、信访便条及中纪委的来访须知、2017年7月31日和8月7日自济南西至北京南的火车票。
郭泗才提交上述证据1至证据4用以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其一直不停通过信访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郭泗才一直认为济南市市中区城管机扫大队拖欠其相关福利待遇,直到市中区城管局信访时才知道相关的权利应当向大地公司主张,而郭泗才知道侵害其权利的主体是大地公司的时间在2017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伤害,知道明确侵害主体的时候来开始计算;其虽不知道姜淑军等人是大地公司的员工还是城管局的工作人员,但其一直向上述人员主张权利,并向管理机关信访,应当适用时效中断。
大地公司对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诉信是由原告单方面所书写,其公司对有关事实均不知情,而且有关部门也对原告的申诉进行了答复,从申诉的时间来看为2014年12月26日,至原告本次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对于市中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因为系复印件不予质证,对于济南市城管局的不再受理告知书,原告没有提交信访申诉书,不能证实原告信访事项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同时根据告知书已经对原告的信访事项有了处理意见。对省人民政府的来访登记表,表格由原告单方面书写,其公司对此情况不知情。火车票并不能证实原告将有关事项进行了信访。关于郭泗才所起诉的事项,其公司已于2015年2月已经给原告答复过了,现在起诉已超过时效。
大地公司称,原告清扫的工资是按照人头计算,只要不超过国家建设部规定的保洁面积4000平方米/人,都是可以的。原告夫妻两人的工作量共为6500平方米,没有超出该标准。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原告负责路段为八一立交桥下路东侧;清理两个弯道,原告只是提供了2个月左右的保洁时间,过后就给原告恢复了原有的保洁路段。对于每个月300元的补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公司是根据自身的实际资金情况对公司年龄大,无法缴纳五险的员工按工作年限划分进行的一次性补发,原告的已经全额发放完毕,原告离职后不存在补发问题。姜淑军应该还在公司工作。
为证实其主张,大地公司提交《关于郭泗才所反映情况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以二中队安全管理办公司名义于2015年2月2日出具,未加盖印章。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郭泗才反映在我公司从事道路保洁期间所苛扣工资问题做面对面答复:1.反映:关于在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期间,二人干四人的工作量工资未增加问题。答复:据了解夫妻二人的保洁路段为八一立交桥下、路东侧(注:从经八路桥段至南头经十路口),两人保洁面积共6500平方米。对比【国家建设部规定的保洁面积4000平方米/每人】的标准并没有超出。与此同时在全运会召开之际为提升道路保洁质量,根据工作需要政府拨付相关专项保洁经费,同时临时增加了相应保洁人员;待全运会召开完毕后,政府撤销了其专项保洁经费,本公司也根据实际情况将保洁人员恢复到原有人数。所以不存在工作量增加工资未发放问题(注:具体有证人李伯平、姜淑军为证)。2.反映:关于在2011年至2013年3月期间,增加八一立交桥两个弯道的工作量工资未增加问题。答复:据了解夫妻二人的保洁时间并没有这么长,经查证后,保洁时间在两个月左右。公司在给其增加工作量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应的工资。(注:有证人李伯平及姜淑军为证)当郭泗才本人提出工作量大、不愿干的情况时,公司对此也做出及时的调整,并恢复其原有保洁路段。所以不存在工作量增加工资未发放问题。3.反映:关于其家属休息50天期间扣发的1000元工资问题。答复:经调查求证,其家属是在家期间不小心受伤,与公司无关,其中扣发的1000元用在了替班的保洁员身上,而郭泗才对其照顾的二十天时间,虽没有上班,但公司考虑其家庭状况,月结时仍然按出勤全额发放了其全部工资,公司对此安排合理、合情、合法。所以不存在公司扣发工资问题。4.反映:关于2014年3月将其夫妻二人调至八一立交桥东侧工作,两人干三人的工作量工资未增加问题。答复:据了解这属于公司的正常工作调动,其保洁面积没有超出【国家建设部规定的保洁面积4000平方米/每人】的标准,所以不存在工作量增加工资未发放问题。5.反映:关于60岁环卫工人继续每月补发300元(注:属于不能缴纳五险补助)的问题。答复:据了解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是本公司根据自身实际资金情况,对公司年龄大,无法缴纳五险的员工,按工作年限划分进行的一次性补发,其中已按规定将养老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给郭泗才本人。所以不存在的公司继续每月补发保险金问题。6.反映:关于公司房屋补助资金未发放问题。答复:据了解是个别媒体对房屋补助金问题做过宣传,但实际并没有专项房屋补助资金的下发规定,经调查求证,本公司所规定的道路保洁专项经费中也并没有房屋补助资金的发放。所以不存在房屋补助资金未发放问题。处理意见:你所反映的扣发一千元工资问题,根据你家庭困难情况,通过了解调查核实后可予以协商解决。
郭泗才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于大地公司在答复中所提到的国家建设部的保洁面积,从字面理解针对正规的公司职员的标准,而其只是临时用工,不适用该保洁面积,应该适用保洁路段的工作量的工资标准。2.对于1000元,说明大地公司知晓孙叶珍受到伤害,但是否认属于交通事故。3.从《答复》上看,大地公司承认其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工作量,只是认为工资发放标准按人头计算,并非按工作量发放。4.《答复》也承认大地公司关于60岁环卫工人不能缴纳五险,每个月补助300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郭泗才在大地公司工作期间,负责的道路清扫范围包括八一立交桥下以及路东侧、八一立交桥的两个弯道。2014年12月26日郭泗才就其主张的在从事道路保洁期间以“市中区机扫大队”、“大地公司”克扣工资的问题进行过申诉。2015年2月2日,大地公司进行针对郭泗才的申诉事项进行过答复。2017年9月份,郭泗才在济南市城市管理局信访未被受理。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规章制度等,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报酬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本案中,郭泗才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大地公司长期稳定地从事道路清扫工作,大地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9年5月至2014年8月31日。其间,根据双方的一致陈述,大地公司每月向郭泗才发放工资1400元,没有拖欠。
大地公司对郭泗才的请求在本案中提出了时效抗辩,本院对此应予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郭泗才称因为清扫路段在市中区,以为市中区机扫大队是其用人单位,后来在不断信访的过程中直到2017年才知道用人单位是大地公司,应自此开始计算时效。大地公司称其公司已经在2015年2月份已经对郭泗才申诉事项进行了答复,直到2017年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郭泗才提交最早的申诉材料载明的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被申诉单位为市中区机扫大队、大地公司。大地公司提交的2015年2月份的《答复》,虽然以“二中队安全管理办公司”的名义且未加盖印章,但该《答复》由大地公司持有,所答复内容也与郭泗才申诉内容以及本案诉讼请求基本一致,说明大地公司就郭泗才的主张已经进行过回复,时效自2015年2月2日中断,郭泗才如果对该回复不满意,应在一年内申请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但郭泗才提交的证据证明他在2017年8月、9月信访,同年9月30日申请仲裁,此时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另,郭泗才提交的以“大地公司”为被申诉单位的2014年12月26日材料中已列明了大地公司,其当庭提出在2017年信访过程中才知道用人单位是大地公司,与其本人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对其当庭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大地公司提出的时效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郭泗才主张的诉讼请求,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郭泗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郭泗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