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担保与山东XX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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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7)鲁0102民初4559

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广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尤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王国杰。

被告: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杜士强。

被告: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尤学永。

被告:尤学军,男,19683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刘相锋,男,19749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杜士强,男,19679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告:李强,男,19821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与被告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轮公司)、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恒鑫公司)、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岳公司)、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山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被告山东华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恒鑫公司、山东华岳公司、山东金山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华轮公司立即偿还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其代偿的流动资金借款本息4031433.4元并向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暂计(以4031433.4元为基数,自20177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向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403143.34元、律师代理费177383元。2.判令东营恒鑫公司、山东华岳公司、山东金山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对山东华轮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拍卖、变卖山东华轮公司质押给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优先受偿。3.由山东华轮公司、东营恒鑫公司、山东华岳公司、山东金山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98日,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与山东华轮公司、山东省乐贷小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签订了编号为SDZDB-201608-0008号《借款担保协议》一份,约定出借人冮健等通过凤凰金融平台(www.ifeng.com,向山东华轮公司提供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8.2%,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与山东华轮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BWB-2016-340号《委托担保合同》壹份,约定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山东华轮公司与出借人等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提供担保,并约定如导致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山东华轮公司应按代偿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自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偿之日起至偿还全部代偿金额之日止,按照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支付代偿利息。同时山东华轮公司与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BDY-2016-062号的反担保抵押合同,山东华轮公司将其名下机器设备抵押给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东营恒鑫公司、山东华岳公司、山东金山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提供反担保,承诺为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山东华轮公司偿付的全部代偿款、违约金、代偿款应计利息及其他费用、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北京凤凰理理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借款担保合同》向山东华轮公司支付了400万元借款后,山东华轮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利息,2017718日,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依约提前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息4031433.4元,各被告却未向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偿还上述代偿款项。现为维护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望判如所请。

山东华轮公司辩称,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东营恒鑫公司、山东华岳公司、山东金山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均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中当事人提交的经本院认定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98日,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与山东华轮公司、山东省乐贷小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借人冮健等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约定出借人通过凤凰金融平台向山东华轮公司提供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8.2%,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与山东华轮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山东华轮公司在借款担保协议项下400万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如山东华轮公司未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偿的,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山东华轮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华轮公司追偿,追偿款项为所代偿的全部款项、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按照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计算代偿款利息、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查询资料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201698日,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向山东华轮公司借款项目的出借人出具担保函,为山东华轮公司借款担保协议项下400万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与山东华轮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山东华轮公司将其机器设备抵押给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东营恒鑫公司、山东华岳公司、山东金山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承诺为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山东华轮公司偿付的全部代偿款本金、利息、罚息及由债务人承担的其他费用、违约金、代偿款应计利息及其他费用、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查询资料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抵押物过户需缴纳的各项税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7719日,北京凤凰理理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要求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偿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共计4031433.4元。同日,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偿了4031433.4元,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解除。

本院认为,东营恒鑫公司、山东华岳公司、山东金山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民事诉讼权利。

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与山东华轮公司、山东省乐贷小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借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与山东华轮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与山东华轮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东营恒鑫公司、山东华岳公司、山东金山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与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签订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以上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山东华轮公司到期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属于违约,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代其偿还贷款本息4031433.4元,因此,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要求山东华轮公司偿还其代偿的借款本息、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于20177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其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7720日。

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请求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77383元由山东华轮公司承担,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因东营恒鑫公司、山东华岳公司、山东金山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与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故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要求东营恒鑫公司、山东华岳公司、山东金山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要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与山东华轮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山东华轮公司将其机器设备抵押给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要求拍卖、变卖山东华轮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优先受偿,但拍卖、变卖属于执行阶段,本院不予支持其拍卖、变卖山东华轮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的诉讼请求,仅支持其对山东华轮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031433.4元;

二、被告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4031433.4元为基数,自20177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3143.34元;

四、被告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77383元;

五、被告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对上述一至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山东华轮实业有限公司、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华岳重工有限公司、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尤学军、刘相锋、杜士强、李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爽

人民陪审员  胡丽颖

人民陪审员  锜 榕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雁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