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02民初3600号
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广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丰利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莉,总经理。
被告:济南成来成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孝毛,总经理。
被告:孙莉,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徐丰,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与被告济南丰利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利彩印公司)、济南成来成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来成往公司)、孙莉、徐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利彩印公司、成来成往公司、孙莉、徐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丰利彩印公司偿还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4508652.86元(其中本金4500000元,利息8652.86元);2.依法判令丰利彩印公司支付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违约金450865.29元;3.依法判令丰利彩印公司赔偿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偿款利息损失暂计1016701.22元(自2016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以代偿款4508652.8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明确为自2016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4.依法判令丰利彩印公司承担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79286.58元;5.依法判令成来成往公司、徐丰、孙莉对上述债务(暂合计6155505.9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丰利彩印公司、成来成往公司、孙莉、徐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3日,丰利彩印公司与积木盒子用户曾顺延、徐珊、崔悦等39名用户(以下简称39名积木盒子用户)签订编号为LR-JKHT-(2015)-0031980-1-1号《借款协议》,借款4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15年1月23日,丰利彩印公司与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即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丰利彩印公司在向39名积木盒子用户申请的LR-JKHT-(2015)-0031980-1-1号《借款协议》项下450万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如丰利彩印公司未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偿的,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丰利彩印公司向债权人39名积木盒子用户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丰利彩印公司追偿,追偿款项为所代偿的全部款项、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按照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计算代偿款利息、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同日,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丰利彩印公司融资项目(编号[31980]号)的出资人出具编号为SDBP2P-2015-003号担保函,为丰利彩印公司在向39名积木盒子用户申请的LR-JKHT-(2015)-0031980-1-1号借款协议项下450万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1月23日,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即济南成来成往贸易有限公司)、徐丰、孙莉向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承诺为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丰利彩印公司偿付的全部代偿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1月29日,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6年8月11日,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济南成来成往贸易有限公司。因丰利彩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致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为其代偿借款本息4508652.86元。后,各被告均未履行自己的义务。为维护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丰利彩印公司、成来成往公司、孙莉、徐丰均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中当事人提交的经本院认定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23日,丰利彩印公司与39名积木盒子用户、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即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丰利彩印公司向39名积木盒子用户借款450万元,借款年化利率为10%,还款分期月数为12个月。协议还约定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本协议下丰利彩印公司向39名积木盒子用户负有的按时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丰利彩印公司与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丰利彩印公司在向39名积木盒子用户借款协议项下450万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如丰利彩印公司未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偿的,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丰利彩印公司向债权人39名积木盒子用户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丰利彩印公司追偿,追偿款项为所代偿的全部款项、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按照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计算代偿款利息、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查询资料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2015年1月23日,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向丰利彩印公司融资项目的出资人出具担保函,为丰利彩印公司在向39名积木盒子用户申请的借款协议项下450万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即济南成来成往贸易有限公司)、徐丰、孙莉向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承诺为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丰利彩印公司偿付的全部代偿款本金、利息、罚息及由债务人承担的其他费用、违约金、代偿款应计利息及其他费用、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查询资料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抵押物过户需缴纳的各项税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1月20日,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出具代偿通知函,要求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代偿本金及利息共计4508652.86元。2016年1月22日,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丰利彩印公司出具本金归还确认函及解除保证责任通知书,证明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解除。
另查明,2016年1月29日,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6年8月11日,山东齐鲁八达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济南成来成往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丰利彩印公司、成来成往公司、孙莉、徐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民事诉讼权利。
丰利彩印公司与39名积木盒子用户、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丰利彩印公司与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成来成往公司、徐丰、孙莉与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签订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以上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丰利彩印公司到期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属于违约,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代其向39名积木盒子用户偿还贷款本息4508652.86元,因此,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要求丰利彩印公司偿还其代偿的借款本息、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请求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79286.58元由丰利彩印公司承担,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因成来成往公司、孙莉、徐丰与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故山东省企业担保公司要求成来成往公司、孙莉、徐丰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要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丰利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508652.86元;
二、被告济南丰利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0865.29元;
三、被告济南丰利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4508652.8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济南丰利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79286.58元;
五、被告济南成来成往贸易有限公司、孙莉、徐丰对上述一至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9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济南丰利彩印有限公司、济南成来成往贸易有限公司、孙莉、徐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爽
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
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房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