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x与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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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7)鲁0104民初4619

原告:雷雪丽,女,19882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海波,男,19805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雷雪丽与被告王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9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雷雪丽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方、杨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雪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房屋租金及电费共计8720元,并支付利息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房屋租金及电费共计8720元,并支付利息265.5元。事实和理由:201731日,原告雷雪丽与被告王海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租赁位于匡山小区****铁皮房一套,租期2017310日至201839日,租金每月2080元。20175月,原告与被告协商,由被告王海波将原告雷雪丽租赁的上述房屋进行转租,被告王海波退还原告剩余房屋租金、押金及电费。201755日,被告王海波退还原告雷雪丽6个月房屋押金共计15480元。同日,被告承诺在2017731日前结清剩余4个月房租及电费共计8720元,并写下欠条。约定的结清日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王海波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73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自2017310日至201839日),租金每月2080元整,全年约合人民币25000元整,一次性缴纳全年房租及押金。20175月,原告与被告协商,由被告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进行转租,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房屋租金、押金及电费。201755日,被告退还原告6个月房屋押金共计1548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匡山小区***剩余房租4×2080计:8320元,电费400元,共计:8720元整,731号结清。王海波。201755日。到期后,被告未付款。为此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合同未到期,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将租赁房屋转租,原告未再租住房屋,并于201755日出具欠条,系双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意,应视为《房屋租赁合同》已终止,被告欠原告房租等费用共计872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费用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65.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租等费用8720元,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雪丽租金等费用8720元。

二、驳回原告雷雪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海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左 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