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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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016)鲁0105民初239

原告刘某某,女,19774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崇丽,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19753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4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40元,减半收取867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清国

审 判 员  曹新建

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