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民初239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崇丽,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40元,减半收取867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清国
审 判 员 曹新建
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