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12民初5510号
原告:济南大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孟庆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英、林吉兵(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华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李路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菲(特别授权代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大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间市华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大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大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大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济南大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