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被告朱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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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2民初8859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意,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甲,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朱某乙,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朱某丙,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被告朱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023日立案。现查明,本院于2018718日受理的另一案原告朱某丙与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丙主张分割继承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房产,该案尚在审理中,与本案原告朱某某主张继承的房产为同一处房产,诉讼标的相同。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原告朱某某可向前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兰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