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8859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意,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甲,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朱某乙,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朱某丙,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被告朱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现查明,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受理的另一案原告朱某丙与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丙主张分割继承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房产,该案尚在审理中,与本案原告朱某某主张继承的房产为同一处房产,诉讼标的相同。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原告朱某某可向前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兰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