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普顿机械与王晓凯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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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03民初9184号

起诉人:山东奈普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汪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意,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1月16日,本院收到山东奈普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普顿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奈普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晓凯、陈国华、黄思思、山东物华通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华通宝公司”)共同返还奈普顿公司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916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自2017年2月24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王晓凯、陈国华、黄思思、物华通宝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物华通宝公司为奈普顿公司的股东发起人。陈国华为物华通宝公司的监事,也是物华通宝公司派驻奈普顿公司的代表,掌管着奈普顿公司的公章、银行账户等财物。2017年2月24日,陈国华受黄思思(物华通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利用其职务之便,从奈普顿公司的账户向王晓凯(物华通宝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亦为物华通宝公司派驻奈普顿公司的另一代表)的账户转款22万元。后经过奈普顿公司多次催要,王晓凯于2017年3月8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笔共计返还12万元,尚余10万元未返还。起诉人认为,陈国华未经奈普顿公司允许,未经奈普顿公司法定代表人允许,与黄思思、王晓凯利用物华通宝公司派驻起诉人的便利条件,共同擅自将起诉人财产转移,损害起诉人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请求王晓凯、陈国华、黄思思、山东物华通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返还起诉人山东奈普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916元,基于诉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四被告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奈普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元亮

审判员  唐绪康

审判员  李 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