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奈普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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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1民终899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山东奈普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汪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意,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奈普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普顿公司)因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Ol03民初9184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11月16日,起诉人奈普顿公司以王晓凯、陈国华、黄思思、山东物华通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华通宝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物华通宝公司为奈普顿公司的股东发起人,陈国华为物华通宝公司的监事,也是物华通宝公司派驻奈普顿公司的代表,掌管着奈普顿公司的公章、银行账户等财物。2017年2月24日,陈国华受黄思恩(系物华通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利用其职务之便,从奈普顿公司的账户向王晓凯(系物华通宝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亦为物华通宝公司派驻奈普顿公司的另一代表)的账户转款22万元。后经过奈普顿公司多次催要,王晓凯于2017年3月8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笔共计返还12万元,尚余l0万元未返还。起诉人认为,陈国华未经奈普顿公司允许,未经奈普顿公司法定代表人允许,与黄思思、王晓凯利用物华通宝公司派驻起诉人的便利条件,共同擅自将起诉人财产转移,损害起诉人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起诉人奈普顿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王晓凯、陈国华、黄思思、物华通宝公司共同返还奈普顿公司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916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自2017年2月24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王晓凯、陈国华、黄思思、物华通宝公司负国华担。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请求王晓凯、陈国华、黄恩思、物华通宝公司共同返还起诉人奈普顿公司l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916元,基于诉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四被起诉人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对奈普顿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奈普顿公司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属于公司争议,应适用公司争议的诉讼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本案上诉人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故应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了公司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时的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民事案由规定》属于第256项案由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本案中的情节亦完全符合公司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对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可以认为诉讼实质是侵权损害之诉,可适用侵权诉讼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被侵害的上诉人奈普顿公司住所地,本案上诉人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故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查明,起诉人奈普顿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网银记帐凭证》一份,载明交易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付款人为奈普顿公司,收款人为王晓凯,金额为22万元,用途为转款。

2、《支付系统进帐凭证》三份,载明交易日期均为2017年3月8日,付款人为王晓凯,收款人为奈普顿公司,金额分别为5万元、5万元、2万元。

3、奈普顿公司股东于2015年6月24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递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股东(发起人)为物华通宝公司、汪小明,汪耀。

4、奈普顿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载明奈普顿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在济南市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物华通宝公司将其持有的奈普顿公司200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40%股权,转让给股东汪小明。公司股东由物华通宝公司、汪小明,汪耀变更为汪小明,汪耀。

5、物华通宝公司制作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一份,载明:股东(发起人)为陈国华、王晓凯。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一份,载明:陈国华任监事,王晓凯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6、物华通宝公司制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物华通宝公司股东出资信息》一份,载明:股东为黄斌、黄思思。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一份,载明:黄斌任执行董事兼经理,黄思思任监事。

7、2017年2月28日,奈普顿公司交接表,交接人一方为陈国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奈普顿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证明陈国华、王晓凯担任物华通宝公司变更前的监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斌、黄思思担任物华通宝公司变更后的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但奈普顿公司未提交物华通宝公司委派王晓凯、陈国华、黄思思在其公司担任派驻代表的相关证明,及奈普顿公司任命上述人员在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亦未提交上述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中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未提交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证据;奈普顿公司提交的奈普顿公司股东会决议,表明2016年3月3日以后,物华通宝公司已不再是奈普顿公司的股东。现奈普顿公司以2017年2月24日其公司与王晓凯发生的银行转款行为,主张物华通宝公司以及陈国华、黄思思、王晓凯损害其公司利益,证据不充分。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司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奈普顿公司要求本案以奈普顿公司住所地为侵害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有关公司诉讼”诉讼管辖的规定,确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对被起诉人主体资格予以审查,认为从起诉人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与原审法院管辖本案没有唯一连接点,以本案四被起诉人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以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对奈普顿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奈普顿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李亚超

审判员 郑国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