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与被告赵某某、左某某、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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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7)鲁0102民初6592

原告:周某甲,男,1933年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在,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雨晴,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左某某,女,1933年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56年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被告:周某乙,女,2000年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赵某某、左某某、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129日立案。原告周某甲于20183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陈昭新

人民陪审员  陈 骐

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