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2民初6592号
原告:周某甲,男,1933年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在,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雨晴,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左某某,女,1933年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56年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被告:周某乙,女,2000年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赵某某、左某某、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周某甲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陈昭新
人民陪审员 陈 骐
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