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世杰与张宝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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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7)鲁0102民初3967

原告:颜世杰,男,1964513日出生,汉族,济南天佑祥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雁飞,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宝洪,男,1956310日出生,汉族,济南天佑祥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在,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雨晴,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颜世杰与被告张宝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7日立案。原告颜世杰于201710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世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颜世杰撤回对被告张宝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颜世杰负担。

审 判 长  闫秋芹

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

人民陪审员  李贵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