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昂彼得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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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2016)0983民初4874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在,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昂彼得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宋春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浩,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昂彼得堡散热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26日立案。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9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