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3民初3410号
原告:胡玉莲,女,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在,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泽宇,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济南市
被告:闫苗苗,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济南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胡玉莲与被告张泽宇、闫苗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胡玉莲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玉莲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玉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胡玉莲负担。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