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增与李宝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分享到 2019年05月10日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17)鲁0102民初227

原告:郭增,男,19744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在,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君,男,19748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现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受理原告郭增与被告李宝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郭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宝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承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增撤回对被告李宝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郭增负担。

审 判 长  綦晓玥

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

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