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2民初227号
原告:郭增,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在,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君,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现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受理原告郭增与被告李宝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郭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宝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承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增撤回对被告李宝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郭增负担。
审 判 长 綦晓玥
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
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