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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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2016)鲁0306刑初248

自诉人石某等17人。

诉讼代表人石某、房某、赵某。

上述自诉人共同诉讼代理人许卫东,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5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8日因涉嫌犯侵占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168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凤玉,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石某等17人以被告人高某犯侵占罪,于201671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同被告人高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石某等17人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石某等17人撤诉。

审 判 长  肖 洪

人民陪审员  陈宗凯

人民陪审员  吕厥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