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306刑初248号
自诉人石某等17人。
诉讼代表人石某、房某、赵某。
上述自诉人共同诉讼代理人许卫东,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因涉嫌犯侵占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16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凤玉,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石某等17人以被告人高某犯侵占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同被告人高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石某等17人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石某等17人撤诉。
审 判 长 肖 洪
人民陪审员 陈宗凯
人民陪审员 吕厥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