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5民初4376号
原告:刘元诚,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刘玉华,女,汉族,1952年11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玉,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雨晴,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
被告:马全福,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刘秋利,女,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刘元诚、刘玉华诉被告马全福、刘秋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元诚、刘玉华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元诚、刘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元诚、刘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刘元诚、刘玉华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