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诚等与马全福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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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2017)鲁0105民初4376

原告:刘元诚,男,汉族,1964411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刘玉华,女,汉族,1952111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玉,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雨晴,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

被告:马全福,男,汉族,1973911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刘秋利,女,汉族,198415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刘元诚、刘玉华诉被告马全福、刘秋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79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元诚、刘玉华于2017103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元诚、刘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元诚、刘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刘元诚、刘玉华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瑶